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 京華時報製圖謝瑤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家暴行為任何人都可報案,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發現有人遭受家暴未報案將擔責。    京華時報記者陳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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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間精神侵害也屬家暴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進行了明確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其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視為家庭暴力。
  對於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征求意見稿》規定,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各個部門應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統計,並明確了公安、法院等多部門在處理家暴問題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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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人施暴可剝奪監護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雪梅介紹,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對孩子更容易形成身心傷害。
  該中心統計信息顯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看護人及其家庭成員都可能對兒童實施暴力,形式也分為多種,比如對兒童身體的傷害和強制行為、暴力管教的體罰行為;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侵害人格尊嚴和損害身心健康的言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或迫使其結婚、參與色情服務的行為等。此外,攜帶、利用、教唆、出租未成年人乞討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強迫未成年人承擔與年齡、身體不適應的勞動等,均是家庭暴力的範圍。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明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同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暴報案時,對於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傷情鑒定並妥善安置。
  對於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不過,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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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家暴
  《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建立家暴發現和報案制度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征求意見稿》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上述機構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外,中小學校還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
  《征求意見稿》指出,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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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應建庇護所施短期救助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受害人救助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於受到家暴侵害的受害者,有關單位和機構應當提供醫療救治、庇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幫助。
  同時,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或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試點情況

  多省市在救助站設庇護所
  “建立庇護場所寫進草案,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副會長、教授劉夢表示,庇護所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廣東等省市已建有庇護所,目前都是與民政部門合作,在救助站設立庇護所。
  劉夢介紹,庇護所對於幫助婦女離開暴力環境,為受害者提供一個過渡緩衝期、規劃未來生活是非常有幫助的。她表示,庇護所應為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情緒疏導、心理治療以及法律援助等,同時居住期限也應明確,“比如在香港,規定居住期限是3個月,吃住均為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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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微家暴警方可書面告誡
  據瞭解,許多家暴受害人在報警後被告知是家務私事無法處理。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撐,公安、婦聯等部門在處理家暴問題時處於尷尬地位,難以進行有效干預。
  《征求意見稿》此次指出,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出警,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試點情況

  經告誡施暴人均不敢再犯
  據瞭解,告誡制度已在南京等地試點。南京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在全國婦聯前日召開的反家庭暴力媒體對話會上介紹,今年以來,南京市公安局發放家暴告誡書438份,通過告誡書讓施暴者知道自己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施暴人來說具有一定的威懾力,目前開具家暴告誡書的家庭都未發生過二次家暴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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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可責令加害人遷出
  為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授李明舜表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是國外普遍適用的最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措施,也是我國經過試點證明切實有效的重要方法。
  對於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所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明確。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民法院將依照民事訴訟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試點情況

  全國73家法院可做此裁定
  據瞭解,我國自2008年開始試點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截至2011年試點法院已增加到73個。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法院法官陳靜在上述對話會上介紹,法院曾針對一起兒童被家暴事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兒童遭受兒童暴力沒有相應的規定,但通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至少可以先讓母親帶兒童離開危險環境,同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禁止施暴人追蹤、毆打孩子,及時保護兒童的權益。”
  □專家建議

  誰能申請撤銷監護權應明確
  草案中提出,對於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但有關人員或單位具體指誰、具體如何操作等並未明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雪梅介紹,這一條有其積極性,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通則中也有類似規定,但在實踐過程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由於有關落實的單位不清楚、不具體,導致司法程序啟動不了,法院想干預也干預不了。
  “必須要解決誰能夠提起申請的問題,否則干預就無法進行,所以草案中提到的這個‘有關人員’必須明確。”張雪梅說,對於可提起訴訟的有關單位也應當明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村委會、居委會或社區、街道等無法有效承擔監護人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明確由民政部門來承擔監護職責,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起申請。
  未婚同居暴力應納入家暴範圍
  此次公佈的《征求意見稿》中,對於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並未納入到家暴範圍中。《征求意見稿》解釋說,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則認為,考慮到家庭暴力法與現行法律的銜接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可以將同居關係、戀愛關係、伴侶關係,以及前配偶關係者也納入法律的保護範圍,具體做法是在法律中增設準用條款。
  她認為,家庭暴力法不是簡單的家庭法,而是社會法將前配偶、同居者、戀人之間發生的暴力納入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主要是由於這類暴力存在著一系列的共同特征,“比如當事人雙方存在或曾經存在著情感的依戀關係,暴力行為反覆發生,具有周期性和隱蔽性,外人難以知曉等。”
  薛寧蘭介紹,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反家暴法對家暴主體範圍的界定既包括親屬關係,也包含同居關係、伴侶關係等親密關係,並且不限於當下的關係,前配偶、前同居者、前伴侶關係也包含其中。
  受害人舉證責任應適當減輕
  草案中提到,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認為,家暴案件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應適當減輕,這也是防治家暴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她介紹,家暴具有隱蔽性,家庭成員以外的目擊證人較少,家庭成員之間出於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願意站出來指證。家暴受害人出於忍辱負重、恐懼或者不懂法等原因,也很少註意保護證據材料。一旦進入訴訟,受害人很難證明自己的傷情並證明傷情是由施暴人造成的。
  祁建建建議,法院對證據材料的來源和種類應持開放態度,有助於說明家暴事實存在的材料,經審查屬實、合法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家庭暴力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發揮司法能動性,受害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不能僅因其有前後不一致之處,即否認該事實存在。
  保護未成年人應單列專章
  “未成年人不同於成年人,表達能力、行為能力、訴訟能力等都不同於成年人,某種程度上說孩子是最難發聲的。”張雪梅說,對受家暴兒童的保護需要設計一套社會和國家主動干預的制度,比如社區應對家庭定期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有暴力風險的家庭進行篩查和監測,一旦發現孩子受暴力傷害,應及時有效地行政干預,當孩子仍有風險的時候,公安機關應及時採取措施等,儘早保護孩子免遭暴力,而不是讓孩子去尋求保護的資源。
  她同時表示,針對孩子的家庭暴力,草案不應只是概括性的描述,“傳統的暴力管教意識根深蒂固,暴力體罰等屢屢發生,反家暴法應該對兒童家庭暴力的形式進行準確的界定。”
  張雪梅建議,草案應該單列專章,對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詳細明確。她同時補充說,草案中提出要建立或指定庇護場所,“這個庇護所應該將成人與孩子分開,因為未成年人庇護期間涉及到監護問題,如果不能單獨設立兒童的庇護所,至少也要在庇護所內單獨劃分出兒童的區域,並明確庇護所內的監護職責由誰來承擔。”
  >>提交意見地址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2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jtb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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